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船舶向水体排放有毒液体物质及其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者其他混合物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八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