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农业种植中直接利用工业废水、医疗废水、未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城镇污水灌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