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重点保护水域内采取人工投饵性鱼类网箱、网围等方式从事渔业养殖的;(二)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贮存、处置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配备水污染事故应急设施的。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