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环境敏感区、脆弱区、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和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内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二)未按照危险废物有关规定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农药容器以及其他含农药的废弃物的。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