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所在地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一)水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的;(二)发生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三)经约谈后整改不力或者连续两次被约谈的;(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