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2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所在地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水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的;

(二)发生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经约谈后整改不力或者连续两次被约谈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