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水污染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第七十一条有效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事故的处置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并对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赔偿。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且不能修复的,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