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

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事故的处置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并对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赔偿。

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且不能修复的,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