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二)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三)使用炸药、化学药品捕杀鱼类;

(四)破坏湿地、毁林开荒、损坏植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