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五十八条有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应当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设置隔离防护设施。禁止损毁、擅自移动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