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六十条有效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禁止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以外,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设置排污口;(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场;(四)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五)围垦河道、滩地,或者在河道、水库等采石、采砂、取土、弃置砂石;(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