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第四十六条有效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