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对出水水质负责。

因设施检修、维护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止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可以采取通联通调、备用处置设施建设等方式,确保检修期和突发事故状态下污水达标排放。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