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配套管网,提高城镇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应当与城镇污水产生量相适应,配套管网建设应当满足城镇发展规模需要并保证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