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二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第四十条有效工业园区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工业园区的废水排入河流、湖泊等水体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排污口下游设置控制断面,加强水质监测;断面水质不能稳定达标或者不能达到水环境功能区保护目标的,应当建设湿地、氧化塘等设施,对污水进行深度处理后方可排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