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工业园区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工业园区的废水排入河流、湖泊等水体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排污口下游设置控制断面,加强水质监测;断面水质不能稳定达标或者不能达到水环境功能区保护目标的,应当建设湿地、氧化塘等设施,对污水进行深度处理后方可排放。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