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第四十二条有效新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同步配套建设除磷脱氮、污泥处置设施,并按照有关规划和标准建设中水利用设施;已建成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限期改造,开展除磷脱氮深度处理和污泥处置;未配套建设污泥处置设施或者不具备污泥处置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进行污泥处置。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