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二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第三十六条有效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的要求,需要进行初期雨水收集的化工、电镀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初期雨水收集处理,不得直接向外环境排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