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规划与标准第十二条有效未达到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套制定限期达标方案,采取措施按期达标。限期达标方案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