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未达到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套制定限期达标方案,采取措施按期达标。限期达标方案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