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农机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应当对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负责,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和作业辅助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