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六章 安全监督第三十五条有效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农业机械的危险部位设置安全防护装置、安全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和作业辅助人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标准,并告知随机作业人员安全操作知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