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四章 社会化服务第二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和扶持发展农业机械合作社、行业协会等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引导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机械化服务。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求,提供农业机械作业和示范推广、实用技术培训、操作、维修、中介等社会化服务。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