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三章 质量保障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监督电话,设置监督信箱,并安排专人负责受理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的投诉,调查处理质量纠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