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零配件;

(二)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

(三)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

(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