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三章 质量保障第二十条有效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配备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