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确保产品质量,对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购买农业机械的农民进行操作培训。

鼓励农业机械生产单位对有技术缺陷的农业机械实行召回制度。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