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遵守价格管理规定,依法实行明码标价。

经营者收取费用,应当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票据;不给付合法票据的,旅客、货主和其他服务对象可以拒付费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