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九条已修改道路货物运单、结算凭证以及道路运输证件、标识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印制、发放和管理。逐步推广和使用电子化道路运输票据、证件、标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