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一条已修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时,应当持有效执法证件,按照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执法标志和示警灯。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件信箱;对受理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并限期予以答复。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