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