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