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或者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安全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