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