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包括土地出让收益、地方政府债券等资金;

(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三)企业投资、社会捐助筹集的资金;

(四)利用农村公路冠名权和路域资源开发经营权等市场化方式筹集的资金;

(五)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