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第六章 资金保障第四十六条有效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稳定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资金保障机制,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以及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乡道、村道的建设和日常养护。有上级补助资金来源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在上级补助资金到位前,区(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先行垫付资金启动实施,上级补助资金到位后拨付归垫。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