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教育体育等有关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区域特点和农村公路实际,强化路域环境治理。

鼓励整合农村公路沿线服务设施和服务资源,建设具有农村客运物流、公路养护、电商快递、旅游休闲、餐饮购物等功能的农村公路驿站,建设农村公路绿道、步道和自行车专用道等慢行交通体系,实现农村公路融合发展。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