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第五章 运营第四十二条有效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商务、供销、邮政等部门单位建立完善农村物流网络节点体系,促进客货运输、商贸、供销、邮政、快递等融合发展。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