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第四章 养护第三十八条有效区(市)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农村公路绿化规划,组织实施公路绿化。县道、乡道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