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第四章 养护第三十二条有效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检测和评定,并根据检测和评定结果,制定养护计划、养护方案和经费预算。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当按照每年不低于农村公路总里程百分之七的比例安排实施,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