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财政等部门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养护管理制度和评价机制,保障农村公路养护质量。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