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第四章 养护第三十一条有效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财政等部门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养护管理制度和评价机制,保障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