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路长责任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清单,明确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任分工,建立健全执法部门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协作机制,统筹做好农村公路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