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路长责任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清单,明确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任分工,建立健全执法部门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协作机制,统筹做好农村公路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