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农村公路与城市道路共线的城建管养路段,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城市道路标准,配套建设市政公用设施。

经过学校、农贸市场等混合交通量较大区域的农村公路,应当参照城市道路标准设置人行道;具备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停车场、公共卫生间等设施。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