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的保护工作,指导和监督村道的保护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县道、乡道的保护工作,并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村道的保护工作,发现危害村道安全行为的,应当当场予以制止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