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产区保护工作所需经费。

市商务部门负责烟台葡萄酒产区的保护和组织协调工作。

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