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烟台葡萄酒产区,是指烟台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国家标准确定的保护范围,与本市行政区域相同。

本条例所称的烟台葡萄酒,是指采用产自烟台葡萄酒产区并符合特定标准的新鲜葡萄为原料,在产区内经特定工艺发酵酿制或者蒸馏而成,并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葡萄酒。

前款规定的特定标准、特定工艺,按照烟台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国家标准确定。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