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迁移、拆除供热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协商确定改建、迁移、拆除方案及补偿费用后方可实施。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