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供热条例/第五章 设施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迁移、拆除供热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协商确定改建、迁移、拆除方案及补偿费用后方可实施。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