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供热条例/第五章 设施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用户室内(含储藏室、车库等)自有供热设施和公共供热设施发生泄漏等紧急情况,对公共安全和其他用户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供热企业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用户。需要入户(含储藏室、车库等)抢修作业的,供热企业应当征得用户或者其委托人的同意,相关用户、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予以配合,相关抢修费用,由产权单位(人)承担。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