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供热条例/第四章 服务规范第三十五条有效连续停止供热二十四小时以上或者未按照规定时间供热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退费。因热用户原因导致停热的除外。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