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用热第十八条有效供热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供热面积、供热时间、供热质量、收费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供热企业或者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