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合理划分供热企业的供热范围。

供热企业应当在其供热范围内发展用户,提供规范供热服务。供热企业的供热能力不能满足其供热范围内热负荷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整其供热范围。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