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热费。

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收费。

供热价格和计费办法由市、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供热等有关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