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用热第十六条有效供热企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并按照供热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供热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