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用散煤管理,推广使用清洁煤炭、优质型煤和节能环保炉具,引导建立完善的清洁煤炭、优质型煤配送中心和销售网络。

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民用散煤。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